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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知识

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2014/9/27 12:02:16

一、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2. 单位是否必须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即企业应当为其职工参加上述五项社会保险。

3.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4、按照法律规定,您应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5.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6.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7. 用人单位自成立后的多少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的保险登记申请后多少日内予以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9.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在多少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0. 职工进单位工作多少日内单位要给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1. 职工社会保险费由谁代缴?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12. 职工不愿意参保,单位可以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吗?

社会保险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任何单位和职工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单位是社会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单位的缴费责任,也要履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13. 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转移接续。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4. 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5. 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向职工确认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职工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6.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7. 《社会保险法》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6条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18.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19.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2.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013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额怎样确定?

参保职工,其2012年发放的工资低于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其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2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100%之间自主选择。选择50%,年缴费4896元;选择60%,年缴费5875元;选择70%,年缴费6854元;选择80%,年缴费7834元;选择90%,年缴费8813元;选择100%,年缴费9792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

24. 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哪几种类型?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

25.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6.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提供(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银行开户通知书;(四)法人身份证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张和近期一寸免冠平光黑白照片三张。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合格,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提供(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一寸近期免冠平光黑白照片三张;(二)应如实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合格,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7. 个人新参保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城镇户口:1、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户口簿首页和参保本人那页。3、填写《宁夏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贴本人一寸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28. 参保职工进出工作单位时,如何处理好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改制后,越来越多原参保职工走向社会自主择业,工作单位和岗位流动较大,进出工作单位也比较频繁,有许多职工离开单位时不了解自己的缴费年限、中断时间,未能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和妥当保管养老保险手册,久而久之再来补缴和补办,使自己和社保经办机构非常被动。为此,参保职工平时要多关心和了解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认真处理好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1)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离开单位时,首先将档案委托当地就业局代管,再携带一寸照片两张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2)职工离开单位时要了解单位给自己办理参保的时间和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再携带原工作单位和新招用单位终止和招工的文件依据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3)由于有的参保职工对社保政策法规不了解,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或中断了养老保险缴费,可凭有关证件到社保局办理续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参保职工参保和办理退休的重要依据,在职时由单位保管,不在职时退还给职工管理,职工离开企业时应向单位要回,到新工作单位后再从新使用。

5)职工离开原工作单位后,无论是自谋职业或从新就业,都应做好续保工作,继续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

29. 农业户籍人口能否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本辖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农业户籍人口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0. 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吗?是否需要交税?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1. 基本养老金高低由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2.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

33.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哪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34.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一、凡按各级政府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固定职工,其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市、县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文执行日期确定。实行社会统筹后凡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计算为缴费年限,自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凡单位和个人同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原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占指标调入国有企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所在市县开展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之前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原国营农林牧场固定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占指标调入国有企业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自治区农垦局或当地市县开展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企业和职工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核定为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有一方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双方均未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时间均相应扣减缴费年限。

35.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的一个资金个人账户,它详细记录参保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项,是退休时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36. 个人账户有什么作用?

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

一是记录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是参保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是继承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

四是用于支付参保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布或提供查询。

37. 参保职工如何才能查询到个人账户存储额是多少?

参保职工有两个渠道可以查询到个人账户当年缴费、累计缴费额:一是通过单位每年打印的《个人账户缴费记账单》(贴于《养老保险手册》);二是通过到社保大厅免费查询个人历年缴费记录。

38. 参保职工退休前、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分别如何处理?

参保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9. 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意外死亡,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继承额为:

1)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利息;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死亡,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按照个人账户的8%继承;

3)退休人员死亡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及利息。

40. 在职死亡继承人如何支取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答:当领取人和死者在一个户口本上,需要提供:1、养老手册原件;2、死者和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各复印两份);3、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并复印一份;4、领取人建设银行原件并复印一份。

如果领取人和死者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除了提交以上手续之外,还须去街道居委会开具领取人和死者关系的关系证明原件。

41. 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则低。

42.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无需补缴养老保险。

43. 企业破产、解散、兼并后,被一次性安置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目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一些企业破产、解散或被兼并,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被其他单位招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目前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单位招用,个人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计算。

44. 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45.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一次性补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6.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退休后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增资),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后死亡享受丧葬抚恤费待遇。

47.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8.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本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49.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什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职工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50. 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有些什么程序?

办理人员和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休业务窗口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表、个人档案、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证件→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初审符合退休条件的,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全面审理,按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病退三类划分,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并办理正常退休审批,特殊工种退休和病退提交局退休审批领导小组审定→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确定审批意见。

51. 办理正常退休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提前一个月前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申请。

申请人要提供职工档案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相关的学历、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填报《宁夏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发放登记表》及《职工办理退休审批表》。

52. 特殊工种退休需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53.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特殊工种申报提前退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特殊工种办退申请表》。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前9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

3)《职工退休审批表》;

4)职工档案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的学历、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6)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4. 申报办理因病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需提供以下材料:填报《参保缴费人员因病办理退休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退休审批表》;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做出的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及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5. 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56. 我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即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

57.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按目前政策养老保险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将参保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参保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58.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否办理退休手续,应享受什么待遇?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

59. 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越高吗?

对。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考虑了退休人员平均寿命的实际情况。这样,参保时间长、缴费工资高的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多。

60. 退休后养老金还会涨吗?

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着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

61.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进行生存认证?

企业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退休证、养老金发放存折到现居住街道、(社区)办理认证手续,填写《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经社区核实确认后签字盖章,报社保局进行认证。居住在异地的,可以采取网上QQ认证、视频认证。对未来认证的,按宁人社发〔20118号)的规定,分别做待遇终止、停发、恢复、补发养老金。

62. 如何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 如何计算退役士兵的工龄?

如果你在入伍前是单位的一名正式职工,退役后若回原单位工作,工龄应如何计算?入伍前的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5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里的“待分配的时间”,依照民政部印发的《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第13条的规定,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4. 丧葬费和抚恤金都按什么标准计发的?

丧葬费计发。离退休人员因工(公)死亡丧葬费的计发标准按自治区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四个月计发;因病及非因工(公)死亡的按三个月标准计发。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因病死亡的离、退休人员遗属发给上年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二十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现封定在2007年)。

离休生活费计发。离休干部死亡后,抚恤金按离休干部本人标准工资的前4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加调增离休费部分的10个月标准计发;另外,按本人离休费标准加发3个月生活费补助。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退休人员死亡后,凡个人账户本人缴费部分本息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手续,并将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退职人员因病死亡后,按自治区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三个月标准计发丧葬费,不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六十年代精简发放生活费人员死亡后,不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只按本人死亡前的生活费标准计发两个月补助。

65. 办理退休人员逝后丧葬费及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劳资人员应及时填报《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支付审批表》各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等死亡人员有效的死亡证明;未实行火葬的地区须持乡政府以上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计算死亡离退休人员丧、抚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领导审核批准后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同时收回《退休证》。

66. 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

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是较直系亲属范围更大的概念,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些亲属中谁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无劳动能力、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20039月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的规定,工伤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体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7. 什么叫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须符合什么条件?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8.农民工怎样保障自己的社保利益不受损失

农民工就业具有地域流动性大、工作时间无法确定、工资报酬不稳定等特点,这也是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以及将来享受待遇的难点。针对农民工返乡、中断就业或是重新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遇到的问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做出了如下安排: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反向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期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在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原理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9. 哪些人可以参加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70. 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持本人省份证及复印件、户口薄及相关证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计划生育户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到所在社区、村民生服务站提出申请(60周岁以上老人要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符合条件的,持民生服务中心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以后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继续缴费。

71. 参加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设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参保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政府相应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60元、200元的补贴,个人缴费加政府补贴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7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为居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哪些资金构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一个参保居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中。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73.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石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74. 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75. 城乡居民怎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居民在达到60周岁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一寸免冠近照3张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村民生服务站办理待遇享受申领手续。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76. 如何计算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制度实施时为每人每月55元,经过两次调增,现在为每人每月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

77.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加人员在本区内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市、区)转移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先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

78. 城乡居民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79.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低保家庭缴费困难人员如何补贴?

政府对城乡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和县(市)财政各按每人每年25元给予缴费补贴。

80.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如何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缴费困难参保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缴费补贴。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元;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承担7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元。

81.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贴政策的人员有哪些优惠?

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

82. 已领取养老金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养老金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的,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养老金,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重新按原标准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调整、补发。

83.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性养老金是如何规定的?

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

84.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支付丧葬补贴。

85.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怎么处理?

  在缴费期死亡的,其个人缴费全部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87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

88. 离职村干部享受哪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任职3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

89. 乡村医生享受哪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对于参加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累计年限(统一计算到年满60周岁,)给予养老金补贴。乡村医生从医3-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不满3年的不增加基础养老金);从医10-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从医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

五、失业保险

90. 什么是失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人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发挥互济功能。

91.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政教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92. 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项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93. 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申报应缴费数额。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缴费单位缴费。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采取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费单位与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形式等方式缴费。

(四)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与缴费单位协商缴费数额,必须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确定缴费数额;缴费单位不论隶属关系、规模、级别,均不能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向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必须全额缴纳。

94.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5.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有何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随同失业保险金发放给本人,实行包干使用;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予以报销50%,但全年累计医疗费用每人不能超过5000元。

9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97.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所谓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98. 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或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率保险关系转至迁入的统筹地区,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99.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或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同时申请城市居民2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障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00.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01.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职工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失业人员免费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金(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和丧葬费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个月的丧葬费,十二个月的抚恤金;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102.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事流程及提供哪些资料?

凡办理失业保险的人员请携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1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原件、职工医疗保险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到当地就业局办理手续。

103. 失业人员主动辞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4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哪些?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我区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105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管理,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基金必须存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0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8. 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保险费。

109. 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110. 个人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其遗属可以同时领取这些补助金吗?

不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111. 失业人员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12.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失业人员任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13. 哪些情形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的待遇: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14.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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